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

您的位置:首页> 法律文集> 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?

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?

2018-07-20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

一般地域管辖,又称普通管辖,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。
特殊地域管辖,又称特别地域管辖,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、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。
©2024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技术支持:大律师网